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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一、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執業證書

原始序號
66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普考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得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並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及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相關法規
  • 地政士法第5條、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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