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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證照一覽表
說明

為落實技專校院推廣師生取得與所學相關且有助就業之證照,加強取得證照質的提升,教育部依據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5條規定,已訂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並自105年起彙整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產業之證照進行公告,並針對所彙整之證照一覽表內所列之證照優先向學校推廣。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證照可分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包含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執業證書、勞動部技術士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核發之證照)、「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委託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三大類。每年均由教育部辦理年度更新作業,函請各部會就所轄證照清單、考(換)照資格、證照效用及適用法規等進行檢視,一併辦理修正事宜。

照片提供:交通部航港局
照片提供:正修科技大學

教育部並建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核發之證照效用考照誘因等事項,研訂相關措施,進而鼓勵在校學生及從業人員報考,期以教訓考用合一模式,縮短職能落差,充裕產業人才。舉凡依據職業訓練法第35條規定:「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之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其業別及比率由行政院定之。」由行政院訂定發布「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事業機構應僱用技術士之業別及比例(人數)一覽表」及內政部與勞動部發布之「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與人數標準表」,所規範應僱用一定比例之技術士,其範圍及於所有事業機構及業界;以及經濟部為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中各項證書,邀集企業承諾優先聘用獲證者或給予加薪等,以上均係推廣證照效用及提高考照人數之強力有效措施。

照片提供:嘉南藥理大學
照片提供:嘉南藥理大學

教育部業於112年10月19日臺教技(一)字第1122302893號公告「113年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證照一覽表」,並依112年10月26日臺教技(一)字第1122303110號函知各部會、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有關單位周知,並且建置查詢系統提供各界查閱,鼓勵學子們踴躍報考取得所列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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