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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一、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執業證書

原始序號
6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高考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不動產估價相關系科畢業,或曾修習規定學科合計18學分以上。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本考試應考資格其中一款所規定之條件,詳細應考資格請查詢網頁說明。
  • 查看應考資格全文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開業證書,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並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
相關法規
  •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條、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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