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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 - 特殊教育學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89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大學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2條
  •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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