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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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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78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體育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初、中、高、國家級

核發機關
教育部體育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運動教練應具備大學以上學歷;其為國外學歷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大學以上學歷規定之限制:
    一、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取得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各級政府招考、儲訓合格,由本部輔導管理之現職專任運動教練。但以第四條附表一類型一之證照、運動成就申請審定者,仍應具備大學以上學歷。
    二、曾擔任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之國家代表隊教練,且其實際指導之團隊或選手獲得奧運第一名。
    三、曾擔任奧運之國家代表隊選手,獲得奧運第一名。
    四、從事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教練工作十年以上,申請審定時仍在職,且任職期間指導之不同選手達個人項目五人以上或團體項目,獲得全國性運動賽會最優級組前二名。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4條規定:一般各級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四;身心障礙各級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規定如附表五至附表七。

    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5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已取得運動教練資格者,應予撤銷:
    一、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四、有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六、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八、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系統平台暨資料管理系統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申請人通過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之運動教練資格,並取得各級運動教練證書,始得之後報考各級學校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開運動教練員額職缺。
相關法規
  • 國民體育法第16條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2條之1、第40條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條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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