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前往主要內容
:::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77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體育署

初、中、高級

核發機關
教育部體育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初級指導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中級指導員:經初級指導員檢定合格及1年以上指導經驗,或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科、系、所畢業。
    高級指導員:經中級指導員檢定合格及3年以上指導經驗。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其未成年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其他資格條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指導員;已取得指導員資格者,撤銷之:
    一、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二、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三、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配合本署相關政策,鼓勵聘用持有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證照者
相關法規
  • 國民體育法第10條
  •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