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前往主要內容
:::

汽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6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環境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國家環境研究院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國內環保單位、公路監理所站及其他政府機構之技術人員。
    二、交通部核准之汽車委託代檢驗廠商之薦送人員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檢驗室及地方主管機關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薦送人員。
    四、汽機車製造廠之薦送人員。
    五、合格之汽機車修理廠等單位之薦送人員。
    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辦理環保業務之顧問業薦送人員。
    七、從事汽機車相關教育訓練機構之薦送人員。
    八、曾任職於汽機車相關行業,負責修護、檢驗等工作之人員。
    九、領有交通部核發汽車檢驗員證之人員
  • 環保證照查詢網頁(開班訊息、訓練簡章下載等)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事業符合環保署列管之污染規模,要求事業應分級設置專責人員,負責規劃、管理污染防治設施及環境管理工作視公司污染排放的規模或環保設施或需執行那些廢棄物業務而定,需聘請該類專責人員。
相關法規
  •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11條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