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前往主要內容
:::

一級話務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4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船舶通訊、電子通信、電信、電訊、電子、電子修護科畢業,並經一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二、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作六個月以上,並經一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三、國民小學或立案之私立小學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作一年以上,並經一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四、軍事學校電信士官班結業,並經一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一級話務員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二、曾擔任船用無線電話務工作二年以上,並經一級話務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7條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