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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值機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4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信、電信工程、電訊工程、電子、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技術、電子物理、工業電子各科、系畢業,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船舶通訊、電子通信、電信、電訊、電子、電子修護科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六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三、公立或私立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一年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四、國軍各軍事院校通信、電子或電信科士官班畢業,曾擔任上士以上電子或電信士官,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普通值機員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二、領有報務員、一級話務員執業證書後,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二年六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三、領有限用值機員執業證書後,曾擔任限用值機員一年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四、領有交通部核發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有證明文件者。五、領有考試院核發限用值機員考試及格證書後,曾擔任限用值機員六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普通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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