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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子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4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信、電信工程、電訊工程、電子、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技術、電子物理、工業電子各科、系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六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子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二、國軍各軍事院校通信、電子或電信科、系軍官班畢業,曾擔任中尉以上電子官或電信官,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子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無線電子員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二、領有普通值機員執業證書後,曾擔任普通值機員一年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子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三、領有交通部核發二等無線電子員適任證書,有證明文件者。四、領有交通部核發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通用值機員考試及格證書後,曾擔任普通值機員六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子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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