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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管輪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39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一、公立或立案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以上學校輪機、水產輪機科畢業,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二、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以上畢業,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一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一等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二、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三年以上,並經一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三、領有二等輪機長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二等輪機長六個月以上,並經一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四、領有交通部核發之一等管輪、二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一等管輪、二等大管輪、甲種二管輪、甲種三管輪、乙種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五、曾擔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士官三年以上,並經一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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