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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大管輪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38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輪機、輪機工程、機械與輪機工程科、系畢業,曾在主機推進動力七五0瓩以上漁船擔任輪機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後,曾在主機推進動力七五0瓩以上漁船擔任輪機工作一年以上,並經一等大管輪及一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一等大管輪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二、領有一等管輪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一等管輪一年以上,並經一等大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三、領有二等輪機長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二等輪機長二年以上,並經一等大管輪及一等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四、領有交通部核發之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一等大管輪、二等輪機長、甲種大管輪、乙種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主機推進動力七五0瓩以上漁船擔任輪機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五、曾擔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士官長一年以上,並經一等大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六、曾擔任各型艦艇輪機各科上士二年以上,並經一等大管輪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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