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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船副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3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漁撈、漁業、航海、漁航技術科畢業,曾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一年以上,並經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擔任漁業觀察員一年以上,並經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二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二、曾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三年以上,並經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三、曾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電信或輪機工作五年以上,並經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四、領有三等船長執業證書後,曾任三等船長一年以上,並經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五、領有三等船副執業證書後,曾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二年以上,並經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六、領有交通部核發二等船副、三等船長、三等船副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二等船副、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乙種二副、乙種三副、丙種大副、丙種二副、丙種三副、正駕駛、副駕駛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七、曾在各型艦艇艙面服務二年以上,並經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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