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前往主要內容
:::

礦場安全管理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2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各學歷畢業及應具備之工作經歷詳如其他資格條件說明
  • 就讀科系 :
    相關科系畢業及應具備之工作經歷詳如其他資格條件說明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經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礦場安全技術訓練結業考試及格者,始得擔任礦場安全管理員及礦場通風管理員:
    1.與礦場作業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1年以上者。
    2.與礦場作業相關類科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2年以上者。
    3.與礦場作業相關類科之初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4年以上者。
    4.與礦場作業非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非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2年以上者。
    5.高級中學、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3年以上者。
    6.國民中學畢業,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5年以上者。
    7.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7年以上者。
    前項與礦場作業相關科系及考試類科,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已取得礦場安全監督員資格,並從事礦場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調查及其他相關監督業務工作1年以上者,或已取得採礦工程技師、礦業安全技師執照,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1年以上者,亦得擔任礦場安全管理員及礦場通風管理員。
  •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礦場安全法第12條第4項
  •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4條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