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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評價管理師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17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無須具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認同產業給予優先聘用或加薪)

初、中、高級

核發機關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初級建議報考對象:
    1.大三以上學歷
    2.曾修習會計學、財務報表分析、智慧財產權法,及財務管理等學科。

    中級建議報考對象:
    1.工商企業負責人、經營團隊、財務會計部門主管
    2.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及從事企金、消金、徵授信、估價、法務相關業務人員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從業人員
    4.專業事務所從業人員
    5.對於無形資產評價具有高度興趣者

    高級建議報考對象:
    具有製作評價報告需求或經驗者

    高級部分科目免試申請資格(下列所有條件均須符合):
    1.中華民國國民。
    2.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畢業,且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
    3.從事評價相關工作年資5年以上(須提供近2年內5案之實績)。
    4.已取得本項考試(中級)之「智慧財產權法」科目成績達70分(含)以上者。
    5.取得國外公協會所核發CVA、RICS、CEIV、ASA、ABV、CBV、ICVS等其中任一項證照【其中RICS需提Valuation of Businesses and Intangible Assets (BV) 證明】,且證書需在有效期限內。
  • 就讀科系 :
    如畢業程度說明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無限制
  • 報名考試相關資訊官網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企業承諾優先聘用獲證者或給予加薪
相關法規
  •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第13條、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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