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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機電整合工程師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1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無須具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認同產業給予優先聘用或加薪)

初、中級

核發機關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初級建議報考對象:
    1.大三以上學歷
    2.專科畢業
    3.高中職畢業及2年相關工作經驗

    中級建議報考對象:
    1.大學畢業具1年工作經驗者
    2.研究所畢業
    3.取得初級證書者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無限制
  • 報名考試相關資訊官網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企業承諾優先聘用獲證者或給予加薪
相關法規
  • 產業創新條例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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