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前往主要內容
:::

地下水鑿井技工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9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具有國民中學以上畢業資格或具有2年以上鑿井經驗由合格鑿井業者出具證明。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5歲
  • 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作業要點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水利法第60條
  •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4條、第5條
  • 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作業要點第7點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