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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派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85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21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申請前二年內,曾在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合格航空器簽派員督導下,從事助理航空器簽派員工作一年以上。
    二、完成民航局核准之航空器簽派員訓練。
    三、申請前三年內曾任下列任何一目之職務二年以上或任何二目職務各一年以上者: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飛航組員。
    (二)飛航管制員。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氣象工作人員。
  • 民航局官網-學科檢定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民用航空法第25條
  •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2條、第105條、第106條、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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