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8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詳見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94條規定
民航局官網-學科檢定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民用航空法第25條
-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2條、第92至第9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