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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6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
考(換)照資格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船員法第6條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16條
  •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附件1「船員專業訓練之參訓及領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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