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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輪機長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35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領有一等大管輪適任證書或執業證書,曾任一等大管輪或二等輪機長18個月以上,或曾任一等大管輪及二等輪機長合計18個月以上,或其他岸上晉升訓練資格。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船員法第6條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3條、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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