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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2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齡滿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曾在主管機關認可之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舉辦營業用動力小船訓練合格,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
    二、曾領有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滿一年。
    三、曾領有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滿一年。
    四、曾領有漁船三等船長以上執業證書。
    五、曾領有商船艙面部三等船副以上職務之適任證書。
    六、曾任海軍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二年以上,並領有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合格證書。
  •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船員法第75條之6
  •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6條、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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