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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7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25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以上學校交通工程或交通管理科系或其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以上之警察、憲兵、軍事運輸等相關學校畢業,並有處理道路交通管理實務經驗三年以上或實際擔任汽車駕駛教練三年以上者。
    (三)高等或普通交通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四)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交通法規課程教師滿二年以上者。
    (五)經考領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或汽車檢驗員證者。
  •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公路法第62條之1
  •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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