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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非具備,但該行業應置一定比率(人數)人員
核發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詳其他資格條件
  • 就讀科系 :
    詳其他資格條件
  • 報考年齡 :
    詳其他資格條件
  • 其他資格條件 :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2.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5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21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2.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21小時以上領有講習結業證書者。其為領得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40小時及60小時以上,有關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6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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