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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非具備,但該行業應置一定比率(人數)人員
核發機關
內政部民政司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二、修畢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二十學分
    以上。
    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
    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二年以上。
  • 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禮儀師專區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殯葬禮儀服務業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相關法規
  • 殯葬管理條例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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