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前往主要內容
:::

社會工作師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一、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執業證書

原始序號
29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高考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社會工作相關系科畢業或修畢規定科目合計45學分以上,並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本考試應考資格其中一款所規定之條件,詳細應考資格請查詢網頁說明。
  • 查看應考資格全文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具有就業執行職務之強效證明
相關法規
  • 社會工作師法第8條
  •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7條、第15條之1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