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前往主要內容
:::

農業機械修護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二、勞動部技術士證

原始序號
5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乙級

  • 畢業程度 :
    須符合一般職類乙級技術士報檢資格其中一項所規定之學歷、持有技術士證、從事相關工作時間或訓練時數等條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一般職類乙級技術士報檢資格1~12所列資格之一者,詳細報檢資格請查詢網頁說明。
  •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丙級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從業人員得具有技術士證資格
相關法規
  •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15條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