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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管監造工程師

分類

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3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無須具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認同產業給予優先聘用或加薪)
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
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只要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者即可報考:
    1.高中職(含)以上,具配管現場實務工作經驗3年以上。
    2.專科(含)以上,具配管現場實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
    3.完成相關教育訓練至少30小時,並提出證明者。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無限制
  • 《配管監造工程師人才認證》簡介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企業承諾優先聘用獲證者或給予加薪
相關法規
  • 產業創新條例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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