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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

分類

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非具備,但該行業應置一定比率(人數)人員
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
社團法人台灣全球商貿運籌發展協會、中國科技大學、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台灣國際物流暨供應鏈協會等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無限制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關稅法第19條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0條
  • 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第2點
  • 海關審查其他機關(構)辦理優質企業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訓練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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