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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二、勞動部技術士證

原始序號
8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乙級

  • 畢業程度 :
    以本項職類級別報檢資格1或資格2報檢者,須大專校院畢業或符合同等學力資格,或大專校院肄業並修畢規定之相關科目學分者。
  • 就讀科系 :
    以本項職類級別報檢資格1報檢者,須為工業安全衛生專門類科系所(限工業安全與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以資格2報檢者,須修畢工業安全、工業衛生相關科目9學分以上者。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大專校院工業安全衛生專門類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工業安全與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
    2.國內外大專校院肄業,修畢工業安全或工業衛生相關科目9學分以上。
    3.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具現場經驗1年以上,並經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之訓練期滿或結業。
    4.普通考試及格,具現場經驗1年以上,並經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之訓練期滿或結業。
  •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從業人員得具有技術士證資格
相關法規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條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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