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前往主要內容
:::

職業安全管理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二、勞動部技術士證

原始序號
6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甲級

  • 畢業程度 :
    以本項職類級別報檢資格1或資格2報檢者,須大專校院畢業或符合同等學力資格。
  • 就讀科系 :
    1.國內外大專校院工業安全專門類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工業安全與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
    2.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18學分以上。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大專校院工業安全專門類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工業安全與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
    2.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18學分以上。
    3.具有現場經驗5年以上,取得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書,並經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之訓練期滿或結業。
    4.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考試及格,具現場經驗1年以上,並經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之訓練期滿或結業。
    5.於中華民國81年6月29日前經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之訓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後,具有現場經驗15年以上。
  •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從業人員得具有技術士證資格
相關法規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條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5條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