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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業務人員

分類

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委託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8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非具備,但該行業應置一定比率(人數)人員
委託公私立機構
臺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關稅協會、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致理科技大學等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無限制
  • 報考學歷資格:具有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含同等學力資格)。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2條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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