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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一、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執業證書

原始序號
1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高考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獸醫、畜牧獸醫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本考試應考資格其中一款所規定之條件,詳細應考資格請查詢網頁說明。
  • 查看應考資格全文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依據獸醫師法規定,從事獸醫師業務需具獸醫師證書,並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執照。前述獸醫業務包含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
相關法規
  • 獸醫師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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