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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9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依《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任教特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對照表》、《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甄審資格對照表》之規定,不同任教領域群科有不同就讀科系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第3條規定
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與其應聘科別相關之下列資格之一,並具有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一) 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三) 與前目相當之考試及格。
二、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取得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職業訓練師資格,並於職業訓練中心從事訓練工作三年以上。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取得與其應聘科別相關之下列資格之一,並具有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一) 甲級技術士證。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三) 與前目相當之考試及格。
四、曾從事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
具有前項各款資格者,其歸屬之類、群、科及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9條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0條
-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第2條、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