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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 - 特殊教育學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9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大學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2條
-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