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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人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72-17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能安全委員會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輻射防護人員師級認可證書
核發機關
核能安全委員會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理、工、醫、農科系以上畢業。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曾修習8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持有學分證明,或接受輻射防護人員專業及進階訓練達144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 1.經輻射防護人員之師級專業測驗及格後,需再接受3個月(大學畢業)或6個月(專科畢業)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始得取得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師級)。2.本證照考試一年舉辦2次,約於每年4-5月及10-11月舉辦,於台北及高雄開設2個考場。
下載考試簡章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輻射防護人員員級認可證書
核發機關
核能安全委員會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如為大學畢業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6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持有學分證明,或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接受輻射防護人員專業訓練達108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 1.經輻射防護人員之員級專業測驗及格後,需再接受3個月(大學畢業)或6個月(專科畢業)或9個月(高中以上學校畢業)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始得取得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員級)。 2.本證照考試一年舉辦2次,約於每年4-5月及10-11月舉辦,於台北及高雄開設2個考場。
下載考試簡章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