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前往主要內容
:::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68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環境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國家環境研究院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交通監理機關、環境保護機關、環保部認可檢驗機構、環境保護機關委託之顧問機構或交通部核准之汽車委託代檢驗廠商。
    二、汽機車製造或進口廠商、依法立案之汽機車相關公會會員廠商、合格之汽機車修護廠等單位之在職員工。
  • 環保證照查詢網頁(開班訊息、訓練簡章下載等)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事業符合環保署列管之污染規模,要求事業應分級設置專責人員,負責規劃、管理污染防治設施及環境管理工作視公司污染排放的規模或環保設施或需執行那些廢棄物業務而定,需聘請該類專責人員。
相關法規
  • 噪音管制法第11條
  •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6條
  •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第6條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