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6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環境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國家環境研究院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國內公務機關、研究、檢測、顧問(工程)機構及執行噪音狀況檢查與鑑定業務相關事業或單位薦送之從業人員。
環保證照查詢網頁(開班訊息、訓練簡章下載等)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事業符合環境部列管之污染規模,要求事業應分級設置專責人員,負責規劃、管理污染防治設施及環境管理工作視公司污染排放的規模或環保設施或需執行那些廢棄物業務而定,需聘請該類專責人員。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