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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人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19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無須具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認同產業給予優先聘用或加薪)
核發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智慧財產人員(專利類):具2年以上專利實務相關工作經驗亦可,不受專科以上學歷之限制。
    智慧財產人員(商標類):具2年以上商標實務相關工作經驗亦可,不受專科以上學歷之限制。
  • 考試簡章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無需具備。
相關法規
  • 經濟部核發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證明實施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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