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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管輪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39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或最近6個月內至少3個月服務於總噸位20以上船舶之同部門工作之海勤資歷證明。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船員法第6條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