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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管輪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3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1.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之海事教育及海事訓練品質管理系統規範之輪機相當系科組畢業,領有學校所核發之修畢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操作級課程學分證明文件。
    2.第一次申請管輪適任證書者,應檢附於主機推進動力七百五十瓩以上船舶擔任機艙職務或輪機實習生合計至少1年海勤資歷(含履行輪機當值至少6個月)證明。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無限制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船員法第6條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2條、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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