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前往主要內容
:::

三等船副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3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或最近6個月內至少3個月服務於總噸位20以上船舶之同部門工作之海勤資歷證明。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船員法第6條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4條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