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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教練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5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國中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22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所教車種汽車駕駛考驗員證者。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汽車類科畢業,或具有軍事運輸相關學校初級班以上畢業,並領有所教車種汽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者。
(三)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以上學歷,現領有所教車種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四)具有國民中學或初級中等學校畢業以上學歷,現領有所教車種汽車駕駛執照五年以上者。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公路法第62條之1
-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