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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教練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5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國中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22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所教車種汽車駕駛考驗員證者。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汽車類科畢業,或具有軍事運輸相關學校初級班以上畢業,並領有所教車種汽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者。
    (三)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以上學歷,現領有所教車種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四)具有國民中學或初級中等學校畢業以上學歷,現領有所教車種汽車駕駛執照五年以上者。
  •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公路法第62條之1
  •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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