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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班主任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30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應具下列經歷之一:
    一、曾辦道路交通管理或監督業務經驗三年以上,且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二、具有汽車駕駛人訓練、教務、輔導經驗三年以上,且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三、經考領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或汽車檢驗員證者。
    四、曾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三年以上者。
  •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公路法第62條之1
  •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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