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9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管理組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依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3款資格
- 就讀科系 :
依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資格規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三、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工地主任應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資格之一,並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技能檢定法令辦理之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始得擔任。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營造業法第30條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前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