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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一、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執業證書

原始序號
3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高考

  • 畢業程度 :
    大學畢業
  • 就讀科系 :
    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者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18學分以上或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3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無限制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具有就業執行職務之強效證明
相關法規
  • 公共衛生師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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