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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一、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執業證書
原始序號
2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高考
- 畢業程度 :
大學畢業
- 就讀科系 :
語言治療學系、組、所、學位學程或語言治療與聽力學系、復健醫學系聽語治療組、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溝通障礙組、聽力學與語言治療研究所、聽語障礙科學研究所、溝通障礙教育研究所及溝通障礙碩士學程等相關語言治療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主修語言治療,並經實習至少6個月或至少375小時成績及格。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本考試應考資格所規定之條件,詳細應考資格請查詢網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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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具有就業執行職務之強效證明
相關法規
- 語言治療師法第4條
-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