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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服務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二、勞動部技術士證

原始序號
7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單一級

  • 畢業程度 :
    以學歷資格報檢者,須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以學歷資格報檢者,須為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含高中相關學程)畢業,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各2學分及照顧服務員40小時實習時數證明。
  • 報考年齡 :
    年滿16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本職類級別報檢資格,詳細報檢資格及前述相關科系所學程請查詢網頁說明。
  •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從業人員得具有技術士證資格
相關法規
  •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5條
  •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3條、第5條
  •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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