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一、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執業證書
原始序號
67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普考
- 畢業程度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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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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