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17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甲、乙級
核發機關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考(換)照資格
甲級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領有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後,從事計量相關實務工作3年以上。
- 具備上列資格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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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
- 畢業程度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從事計量相關實務工作5年以上。
- 具備上列資格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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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一、度量衡自行檢定業者:測試實驗室之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應分別具備下列資格:
(一)實驗室主管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所核發之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二)檢定技術人員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所核發之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二、度量衡委託檢定單位:技術主管及實際從事受委託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分別具備下列資格:
(一)審核計量技術人員填製之檢定紀錄及簽署檢定結果通知書之技術主管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二)實際從事受委託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相關法規
- 度量衡法第8條
-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2條
-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第3條
-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第2條